調整以前年度收入不會造成重復納稅
發(fā)布日期:2015-05-05 00:00:00 閱讀次數(shù):0
在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,有的企業(yè)因為稅務審計等原因,發(fā)現(xiàn)匯算清繳年度有某項營業(yè)收入存在錯記、漏記等情況,需要進行調整。在這種情況下,可能涉及會計賬務、會計利潤表、增值稅申報表、企業(yè)所得稅申報表等調整,需要企業(yè)人員準確理解會計和納稅申報的有關規(guī)定。還有企業(yè)擔心,收入調整后會不會造成重復納稅?本文通過案例說明如下。
假設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3年3月的審計中發(fā)現(xiàn),2012年12月少計銷售收入100萬元,成本70萬元,此時該企業(yè)2012年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未完成,按照客戶的要求,企業(yè)要對本次補記的銷售收入開具17%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企業(yè)應作如下調整(單位:萬元,下同):
第一,在2013年3月的會計賬務上作出調整。
借:應收賬款 117①
貸:以前年度損益調整——營業(yè)收入
100②
應交稅費——應交增值稅(檢查調整銷售額) 17③
借:以前年度損益調整——營業(yè)成本 70
貸:庫存商品 70④
借:所得稅費用 7.5⑤
貸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企業(yè)所得稅
7.5⑥
借: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2.5
貸:利潤分配——未分配利潤 22.5⑦。
第二,對2013年3月的增值稅申報表進行處理。
當期發(fā)現(xiàn)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,不建議修改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,而是根據(jù)當期的會計調整分錄,在本期的增值稅申報中進行申報。理由主要有兩點:一是如果修改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的收入數(shù),會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與會計賬載收入不匹配;二是如果不在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檢查調整欄進行處理,不能如實從申報表中反映出本期查補收入的事實。
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具體填寫方法是:把②的收入100萬元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“納稅檢查調整銷售額”,對應③的增值稅稅款17萬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“納稅檢查調整銷項稅額”。
不論企業(yè)是否對這筆檢查調增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該筆金額及銷項稅,都不用填寫在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、第二列。
第三,調整2013年資產負債表年初數(shù)(即2012年資產負債表年末數(shù))。
由于2012年會計賬務上已經結賬,對有關資產的會計調整,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后,還應調整以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。第一步的會計調整處理是在2013年的會計賬務中作出的,但是相應的資產負債表的調整,不能填報在2013年期末,而應該對2013年資產負債表期初數(shù)作出修改。
把①處的數(shù)據(jù)117萬元加入2013年資產負債表期初“應收賬款”中,把④處的數(shù)據(jù)70萬元從2013年資產負債表期初“庫存商品”中減除。
第四,對2012年會計利潤表的本期數(shù)進行調整。
雖然⑦處的會計處理是在2013年的賬務中進行處理的,對應的報表項目的調整是增加2012年會計利潤表中的未分配利潤,不能因為此次調整影響到2013年的“本年利潤”。
第五,對2012年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影響。
由于進行此次會計調整時,處于2012年的匯算清繳期間,因此,把本次調增的收入100萬元記入2012年企業(yè)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(1)“收入明細表”第四行“銷售貨物”中,把成本70萬元記入附表二(1)“成本費用明細表”第三行“銷售貨物成本”中,接下來申報系統(tǒng)會自動計算應稅所得。
第六,本次檢查調增收入是否導致重復納稅?
因為增值稅申報表明確區(qū)分了本期各項銷售收入和檢查調整的銷售收入,此項會計調整只影響2012年的未分配利潤,并不影響2013年的利潤,并且沒有把調增的收入計入2013年的銷售收入,所以不會重復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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